新竹縣搜救協會章程
第ㄧ章 總 則
第 一 條 「新竹縣搜救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協助政府從事緊急救難,推廣戶外活動安全與教育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天然災害、意外事故、山難等相關之緊急救難。
配合政府、警消、救難救護等單位,從事相關緊急救難搜救及救難訓練宣導等工作。
其他不違背本會設立宗旨之活動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新竹縣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六 條 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設籍或工作於本縣年滿二十歲以上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設籍本縣以外且年滿二十歲以上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;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;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,但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九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。
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(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)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(候補理事三人)、監事三人(候補監事一人);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;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;遇理監事出缺時由 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有關事宜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、督導會務之遂行,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,並在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中擔任主席;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,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(預)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;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,或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;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(其他工作員若干人);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;由理事長召集之。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,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列席。
第二十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、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;如為下列情事,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,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。
第 三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,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、缺席、請假者之人數,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佰元整。
二、會員常年會費:新台幣參佰元整。
三、贊助會員會費: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四、團體會員會費: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五、會員捐款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(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、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;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;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決算、現金出納表、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3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新竹縣政府110年03月29日府社行字第1103814677號函准予備查。